时间:2023/11/2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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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网7月21日讯)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62号)和《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成社办〔〕36号)规定,我市年最新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年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标准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特别提示

根据川人社发〔〕9号文规定,年5月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按下调20%执行,实施期限至年底。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特别提示

1.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川人社办发〔〕62号文和成社办〔〕36号文规定,自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缴费基数按下限元/月、上限元/月执行。年1月至7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3.根据成社办〔〕36号文规定,暂从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年缴费基数按下限元/月、上限元/月执行。若四川省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五、单位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年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标准

特别提示

1.根据川办发〔〕27号文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的60%、80%、%、%、%、%、%核定。

2.经与税务部门共同确定,自年8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基数按新的缴费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底前可补缴年、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愿向税务部门申请补足年、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延展期政策规定补缴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登记业务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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