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这标志中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项,共个事项、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发布的《负面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条。 就金融行业来看,4项禁止准入类中占2项,许可准入类则占11项。新版的负面清单在禁止准入类中第一条便明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所提及的内容不可为。 也正因如此,试点版中96条分行业的禁止准入行为直接压缩成了4条。比如,与金融业相关的“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法定业务”、“禁止非法定个人和组织从事保险业务”两条内容均在新版负面清单中被删去。毋庸置疑的是,新版负面清单第一条已涵盖上述内容,即《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等。 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方面,新版负面清单强调,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此外,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
|